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小: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更新日期:2019-11-05

会员动态

  • 华昌铝业21周年庆典 杨锦麟莅临恭贺主持

    2013年12月28日,华昌铝业所处的长虹岭工业园区到处洋溢幸福微笑,张灯结彩,锣鼓喧天,热闹非凡,华昌铝业成立21周年庆典在长虹岭工业园华昌厂区隆重举行,辉煌铝…

  • 沥商志更强 美思梦飞翔 ——美思总部大厦奠基仪式

    2013年11月27日上午,美思公司在“中国南方时尚城”隆重举行美思总部大厦奠基仪式。政府有关领导、行业领导和美思公司全国经销商,一起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共绘美思…

  • 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专访广东伟业铝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伟萍

    李伟萍,1980年出生,2000年至2003年,任职于新沂市骏华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伟业铝厂有限公司分公司);2004年至今,担任广东伟业铝 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伟萍在…

  • 雅洁五金《未来 智定义》

    2013年7月8日至11日,第十五届广州建博会在广州琶洲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亚洲建材第一展”,广州建博会吸引了海内外建筑五金行业大佬齐聚一堂,共享行业盛会。我大…

  • 伟昌联合工商公安打假大捷

    7月初,我司协同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工商局、市中区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对假冒伪劣再次重拳出击,一举查封了生产假冒伟昌铝材的新象铝业生产工厂,并现场查扣已贴有我…

  • “南商大讲堂”:中国梦?企业梦?青年梦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南商青年精英提供一个畅谈理想信念,分享智慧人生的平台,6月25日,由南海区工商联(总商会…

  • 2013年伟业集团销售公司篮球联谊赛圆满落幕

    历时3天的2013年伟业集团销售公司篮球联谊赛在各位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6月19日晚在长虹岭生产基地篮球场圆满落幕。 篮球联谊赛,作为…

  • 伟业铝材赞助支持“沥桂一体?美丽家园”龙舟赛

    2013年“沥桂一体?美丽家园”龙舟赛于6月1日,在南海区汾江河大沥电厂——桂城电厂河段激情开赛。本次活动由大沥镇人民政府、桂城街道办事处联合主办,伟业铝材赞助支…

  • 伟业集团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2013年6月“安全生产月”,广东伟业铝厂有限公司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培训。第一期培训活动于6月14日晚在伟业铝厂长虹岭生产基地如期举行,伟业集团邀请到佛山市南海安企…

  • 山东省邹城市市委书记张胜明等一行来访伟业集团

    5月31日,山东省邹城市市委书记张胜明等一行6人来访广东伟业集团,广东伟业集团董事长潘伟津,副总经理李伟萍、冯扬明等到场迎接,并与张胜明书记及相关领导进行了座谈…

首页 上一页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尾页
共255记录 第25页 / 共26页
加载更多

沥行天下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12记录 第25页 / 共12页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