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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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4〕5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联系电话:8629233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促进金融 科技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支付的利息。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是专项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和跟踪管理,专项资金纳入每年年初预算安排,区财政监督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南海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支持的质押融资形式包括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票据、信用证等融资品种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品种。
第六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或授权出具的权利质押登记备案证书记载的金额,或实际获得融资的金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第七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以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的融资利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九条  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利息补贴比例为80%,上限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自第二次起,利息补贴比例为20%,上限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
(六)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受理期限。企业须在实际获得融资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算,且必须于还本付息结清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算
1.流程:企业填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算表  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接收受理的书面说明。
2.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算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融资(借款)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4)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利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实际获得融资的凭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
1.流程:企业填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初审→接收受理的书面说明→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复核)→向企业发放专项资金。
2.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
(2)实际还本付息的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该预算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须作出初审通过、需完善或不通过的书面说明,初审通过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汇总,每年4月份提交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76号)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7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更新日期: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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