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商事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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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与大沥人民法庭、大沥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沥分局联合成立了商事调解委员会,标志着大沥总商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正式铺开。
大沥位处广佛黄金走廊,商贸业发达,铝型材、再生金属、内衣、市场等产业链成熟,且拥有不少全国知名品牌,生产力及纳税位居全国前列。同时,随着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规模日益扩大,企业间产生的商事纠纷也在越来越多。近年来,大沥因产业转型升级、旧城改造、企业主要生产车间外迁等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也日趋增多。“商事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大大节约了行政、司法等各类资源的投入”,大沥司法所陈智毅所长指出,“调解委员会为在萌芽阶段的商事争端提供了创新的解决机制”。
商事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商会会员企业提出的商事纠纷以及对会员企业内部产生的,严重影响或将要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纠纷问题。同时,诉讼阶段的当事双方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立案后或执行中,经当事双方同意,可以委托商事调委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代表签名的《调解结果意见书》,具备法律效力。
商会会长曹湛斌先生表示:商事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商会工作开展的里程碑,委员会的工作实质是将以前商会对会员企业纠纷的调和工作阳光化、专业化,也充分显示了商会服务会员的宗旨——“有困难就找商会”。同时,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为会员提供了更多的渠道解决问题,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附:《关于成立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

关于成立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推进商会调解,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预防和调解各类涉及商会各民营企业权益的商事纠纷,拟成立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现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筑商会、法庭、司法所、社会律师的调解平台,积极化解涉及总商会企业的商事纠纷,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是否退出调解,自愿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2、依法公正原则。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高效便民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注重工作效率,不得以拖促调,不得久调不决;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组织架构
(一)调委会名称、组成人员和办公地点。
1、设立“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有1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6人,成员12人。
主  任: 曹湛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会长)
副主任: 陈伟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荣誉会长)
郭樟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常务副会长)
叶泽恩(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副会长)

许家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叶耀良(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办公室主任:梁  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秘书长)


成  员:关少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人民法庭副庭长)
胡卫嫦(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司法所副所长)
关卓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沥分局劳动关系股股长)
刘炳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副秘书长)

关卓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副秘书长)

曾卓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秘书)

何静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总商会秘书)
何伟东(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
叶敏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内衣行业协会会长助理)
金  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秘书长)
卢伯林(佛山市南海区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协会秘书长)
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大沥镇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沟通,办公室设在大沥总商会秘书处。

四、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排查、调解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商事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固定、收集整理矛盾纠纷的有关证据材料;当矛盾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会员情况,提出防范纠纷的意见建议。
(二)、受理范围
1、会员企业之间或会员企业与非会员的本地民营企业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会员企业有商事诉讼案件,但认为可以调解的民事、经济纠纷;会员企业内部产生的,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民事、经济纠纷。
2、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原则上发生在大沥镇的商事纠纷,由大沥总商会商事调委会解决,对跨镇街的商会会员单位间的纠纷由涉及的基层总商会商事调委会联合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引导到区总商会商事调委会解决。区总商会商事调委会不能解决的可以引导到市调委会解决。
(三)工作程序
企业申请调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委会审查受理后,根据商事纠纷难易程度,可以由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数名调解员进行联合调解。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为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则指引当事人可继续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1、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大沥总商会负责南海区大沥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筹建,加强会员企业与法庭、司法所的沟通联动,负责调委会日常事务的对接、协调、服务等工作。大沥法庭负责落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大沥司法所负责组织律师成为商事调委会调解员,组织律师开展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为调委会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调委会的业务建设。
2、建立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组织和引导商会调解委员会,对会员企业间或区域内至少一方是会员企业的民营企业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他们走诉讼或仲裁的渠道。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建立一套“调解+司法确认+主动执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健全组织的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纠纷受理登记、指派、调查取证、调解、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工作程序。
3、建立宣传报道机制。一是建立宣传渠道,利用我镇的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努力为民企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总商会、大沥法庭、大沥司法所应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互通相关信息。

更新日期: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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