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减低税率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政策: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符合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指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和期限
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半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同时,此次出台的政策废止了原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不仅可按规定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结清税款。但对于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而年度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按规定补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预缴方式不同,其享受优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具体是:
1.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税款过程中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例如,A企业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4年第一、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8万元,则第三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8万元×50%×20%=0.8万元;2014年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2万元,则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减低税率政策仍可享受。第四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12万元×20%-0.8万元=1.6万元。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经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应补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1.6万元=2.4万元。
对于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也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平均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不变,因此采取此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其纳税年度内各季度预缴时可一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则2014年一至四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50%×20%=0.8万元。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经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0.8万元=3.2万元。
五、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操作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定率征收。不属于以上情形则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即定额征收。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于符合条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因其核定方式不同,其享受优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具体是:
1.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操作同查账征收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方式)
2.采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通常在每年6月底前对其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因此,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以上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及衔接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23号公告规定自其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预缴时未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也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另外,由于财税[2014]34号文件、23号公告发文时间正值企业所得税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此,23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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