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
为加强商标工作,加快广大企业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步伐,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宗旨
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是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的要求。为了建立健全国际商标注册增长机制,引导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创建品牌、提升品牌、经营品牌、延伸品牌,加强国际注册,有效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市场延伸,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从而提升我市城市竞争力。
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范围
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持有佛山纳税证明的企业、事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注册的商标,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经费
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经费由市工商局编制经费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工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资助标准
申请资助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资助时限
自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在境外注册的商标均可申请资助,时间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工商局,申请资助须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递交电子版,见附件1)。
(四)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商标国际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六)《申请资助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资助时间和程序
每年9月1日—9月30日接受资助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佛山市红盾信息网下载《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工商局。
(二)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将审核确定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属企业。
第八条 不予受理资助申请情形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填写《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第九条 资助监督
申请资助的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金额,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并将申请人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年限为5年。
申请人在佛山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fsaic.gov.cn/)下载《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申请资助承诺书》,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咨询电话:8338 0210,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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